我们欣玲律师事务所请的挂名主任叫全上飞,他自己已经五十多岁,也赚够了钱,早已退出江湖在家养老,出于和谢玲母亲的关系愿意挂个名不来上班,也不参与我们的事务,当然理论上他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谢玲会定期带着我或者李健去给他送点名贵的礼物,因为给钱他也不收,而这个逢年过节去拜访送礼的任务今后自然交给了我和李健。
律所使用挂名律所主任这件事可大可小,我们分析一下里面的法律关系。
首先,律师事务所是特殊合伙,不会有法定代表人,这和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其次,律所主任是律所的负责人。《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律所的实际投资人找个资深律师挂名主任,可大可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说律所用了挂名的主任应该怎么处罚,但这也明显不符合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合伙人对入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及律所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等规定,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假的合伙!
假合伙,说你违反《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也没错,虽然没有违反第八条要怎么处罚的规定,但是这个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所以根据以上规定,我猜都猜得出吴短峰是怎么投诉我们的,简单来说,就是我们律所没有依法设立,应当吊销我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呗!
想完这些法律关系,我咬牙切齿地说道:“这个吴短峰,就像只苍蝇一样一直嗡嗡嗡吵,你打算怎么搞他?”
李健说道:“我的影子已经出动对他进行了各种布控,因为刚开始没有发现他什么问题。”
我说道:“对于这种恶人,就要用雷霆之法速战速决。但是我提醒一下,你们也不要做得太过火,让他知难而退也不是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