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是补充性辅助地位的观点,持该种主张的学者认为
应当优先适用其他罪名,寻衅滋事罪只是起到填补漏
洞的作用。[
10]换言之,一个行为如果能够用故意伤害
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等其他罪名予以规
制时,则使用其他罪名,不能适用其他罪名时,才考虑
小主,
动用寻衅滋事罪这个“口袋”罪名去兜底和堵截。
笔者倾向性地赞同和选择补充性辅助地位的观
点,原因如下: 第一,寻衅滋事罪现阶段确实具有一定
的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其立法原意、产生背景以及
“口袋罪”的秉性说明其补充性、填补性和从属性的
功能,如果直接废除寻衅滋事罪,就会导致一些轻罪
行为被降格为行政处罚进行处理,甚至连行政处罚都
不科处,造成放纵犯罪的不利结果,寻衅滋事罪起到
弥补法律漏洞和粗疏的作用,所以具有补充性,因为
寻衅滋事罪本身面临诸多诘难,广受抨击,所以尽量
不用和少用,万不得已时才使用,所以具有辅助性; 第
二,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鲜有判处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的情况,绝大部分判处了拘役或者缓刑,没有必
要非得适用想象竞合犯原理,才能实现判处三年有期
徒刑的目标。也没有必要非得适用寻衅滋事罪去实
现五年有期徒刑的目标,因为刑法适用也应当尽可能
谦抑,轻判轻罚也能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有助于
挽救和感化犯罪人。当然,刑责严重不适应,确实需
要依靠寻衅滋事罪进行规制时,想象竞合犯的运用也
有了施展的空间,寻衅滋事罪提到“一线”就具有了
可行性和必要性,这可以作为例外。
① 第三,寻衅滋事
罪必将退出历史舞台,所以现今不应当让其承担太重
的责任和使命,假以时日弱化乃至废除寻衅滋事罪是
大势所趋,这也是“口袋罪”目前限制和长久消减的
应有之义,补充性辅助地位的定位有助于平稳过渡,
为逐渐结束其历史使命打下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