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6章 草寇与冠军(四十六)

后是补充性辅助地位的观点,持该种主张的学者认为

应当优先适用其他罪名,寻衅滋事罪只是起到填补漏

洞的作用。[

10]换言之,一个行为如果能够用故意伤害

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等其他罪名予以规

制时,则使用其他罪名,不能适用其他罪名时,才考虑

小主,

动用寻衅滋事罪这个“口袋”罪名去兜底和堵截。

笔者倾向性地赞同和选择补充性辅助地位的观

点,原因如下: 第一,寻衅滋事罪现阶段确实具有一定

的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其立法原意、产生背景以及

“口袋罪”的秉性说明其补充性、填补性和从属性的

功能,如果直接废除寻衅滋事罪,就会导致一些轻罪

行为被降格为行政处罚进行处理,甚至连行政处罚都

不科处,造成放纵犯罪的不利结果,寻衅滋事罪起到

弥补法律漏洞和粗疏的作用,所以具有补充性,因为

寻衅滋事罪本身面临诸多诘难,广受抨击,所以尽量

不用和少用,万不得已时才使用,所以具有辅助性; 第

二,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鲜有判处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的情况,绝大部分判处了拘役或者缓刑,没有必

要非得适用想象竞合犯原理,才能实现判处三年有期

徒刑的目标。也没有必要非得适用寻衅滋事罪去实

现五年有期徒刑的目标,因为刑法适用也应当尽可能

谦抑,轻判轻罚也能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有助于

挽救和感化犯罪人。当然,刑责严重不适应,确实需

要依靠寻衅滋事罪进行规制时,想象竞合犯的运用也

有了施展的空间,寻衅滋事罪提到“一线”就具有了

可行性和必要性,这可以作为例外。

① 第三,寻衅滋事

罪必将退出历史舞台,所以现今不应当让其承担太重

的责任和使命,假以时日弱化乃至废除寻衅滋事罪是

大势所趋,这也是“口袋罪”目前限制和长久消减的

应有之义,补充性辅助地位的定位有助于平稳过渡,

为逐渐结束其历史使命打下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