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定故意伤害罪却转向于寻衅滋事罪,忽视或者回
避了行 为 人 主 观 上 根 本 没 有 寻 衅 动机等实际情
况。[
22]故意伤害在主观上不能够判断是轻伤害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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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重伤害故意时,应当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就低认定为轻伤害故意为妥。
三、民事、行政责任对寻衅滋事罪“口袋”属性的
限制和消减
对于寻衅滋事的三种责任形式之间的关系处
理,本文主张尽可能通过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去消
减刑事责任,并提倡寻衅滋事罪处理上试点引入和解
制度。下文将分别从三种责任概述、刑事责任和民事
责任关系、以及和行政责任三个方面对寻衅滋事罪
“口袋”属性的限制和消减予以论述和探讨。
( 一) 寻衅滋事的三种责任
刑罚制裁具有强制性和最为严厉性,由于它同药
效大的药物一样伴有副作用,判断以什么作为刑法的
对象时,必须慎重考察对某种行为是否必须动用刑罚
来抑止,而且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只需要通过民事
手段或者行政手段予以解决,没有必要科处刑罚,是
为刑法的谦抑性、补充性和断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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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
也一样,万不得已不应该轻易动用刑法,如果能够通
过行政手段或者民事手段就可以解决和处理,就不应
该再科处刑罚。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聚合,是指行
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具有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刑事
违法等两种以上的属性,涉及两种以上不同性质法律
责任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