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对构成要件解释的指导功能自然也大大减弱”
[7]。具体到寻衅滋事罪的法益关联性,其形式的规范目
标是保护社会秩序,并且倾向于一种管理意义上的社会秩序,其与民众具体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之间
的相关性并不如公共安全和经济秩序,但该罪的解释在入罪的层面上又倾向于以各种不同的权利受损为
由,进而扩张该罪的处罚范围,但却同时容易回避社会秩序是否被严重破坏的出罪解释。加之社会管理
秩序多属于行政管理的事项,相关的行政法规及其规定足以胜任在绝大多数情形中的规范保障任务。而
传统物理社会与网络空间社会的交织又加剧了法益界定与刑法解释的难度,寻衅滋事罪的解释适用就会
时常面临尴尬的境地。一方面,由于其构成要件设置的开放性以及法益内容的过于抽象化但时常又诉诸
具体化的倾向,导致其很容易成为一个兜底性的罪名。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秩序保护的抽象性以及与行
政管理目标的契合性,导致执法者在有感行政管理不力时,就容易将该罪的适用推向法秩序的前沿。于
是,在司法适用的层面,应当以解释论的相关理论内容来对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予以合理限缩,进而避
免刑法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张。
二、寻衅滋事罪在解释论层面的合理性反思
面对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的不断口袋化,应当积极从解释论的视角构建相应的解释适用体系。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表述以及围绕寻衅滋事罪所作出的司法解释之所以会饱受争议,主要还是源于该罪时常会被不合理地予以扩张适用。罪名适用口袋化的特征使得其在刑法解释原则层面会出现时常可能
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问题,在刑法解释方法层面则存在有时会具有类推解释的嫌疑,而由于在法体
系的意义上时常会体现为越位行政法的规范任务,进而在刑法解释理念层面也就会有违刑法的谦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