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在理论和实务上都公认为已经逐渐“口袋化”,在罪名“口袋化”能够
更好地规制行为的同时,要意识到其对立法体系和司法实践造成的损害。口袋罪的出现是由于立法和司
法的双重影响。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现状具体表现为其适用范围扩大、与其他罪名界限不清、网络
虚假信息寻衅滋事现象。针对这些现状,为了控制寻衅滋事罪的规制范围,应当坚持刑法谦抑性,慎用
刑罚权,明确该罪名在法律体系中的补充性地位,并通过立法和解释手段对其在网络空间的适用进行限
制,以求逐步控制“口袋化”现象,使法律规范更加明确具体现行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该罪名
被囊括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对该犯罪行为
的规制和追究主要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或公共秩
序这一法益。究其前身可知,其是在1997年刑法
中从 1979 年刑法第 160 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
来的。1979年,我国立法进程属于起步阶段,对
犯罪行为的规制标准较为模糊,特别是其中的
“流氓罪”还带有很严重的历史和政治色彩,在司
法实践中,该罪名适用范围被不断扩大,甚至逐
渐演变成了“违背道德罪”,其在适用中逐渐带有
了“口袋化”的趋势。而后随着立法体系的不断
完善,以及立法理论的健全,于1997年流氓罪分
解成了四个包括寻衅滋事罪在内的具体罪名。虽
然此时寻衅滋事罪并不存在明文规定的兜底条
款,从法律规定上看,该罪名有着自己独有的犯
罪行为,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原先规定的适用范
围,但是从客观上来看,其所规定的四种犯罪行
为及后果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在实践中的适用也
更加多样化,导致其同流氓罪类似,“口袋化”的
趋势日益凸显。
一、“口袋罪”出现的原因
要探究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现象,并寻
求其完善方法的前提就是要了解“口袋罪”这一
法律术语的内涵和形成原因。“口袋罪”的含义在
学界有多种说法:内容外延模糊,容易混淆罪与
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罪名[1]
;界定不清、内容庞
杂,容易造成执法随意性的罪名[2]
等。但总的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