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9章 草寇与冠军(四十九)

“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是该规

定的某一具体行为方式和其后果。该 《解释》 中

的这一行为应当是由寻衅滋事罪中的“在公共场

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的条文中衍生

的。笔者认为,首先在现实中因“起哄闹事”引

发“秩序混乱”和在网络中因虚假信息造成起哄

闹事,进而引发秩序混乱,这两者是没有类比性

的。网络中的起哄闹事没有一个很好的界定标

准,多少算做起哄?什么程度算做闹事?这不像

现实生活中有多种证据和当时的情况进行佐证。

部分学者倾向于将起哄闹事界定为,由于网络的

虚假信息导致现实中的起哄闹事,进而引发混

乱。但在实务中,如何证明两个行为之间存在因

2果关系?其次,网络空间本身就是人们在信息时

代虚构的,网络空间秩序和谐与混乱更是带有一

定的虚假性。网络空间秩序的混乱不等于现实社

会秩序的混乱。在这些前提下,司法机关统一地

将这些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显然是将该罪名

“口袋化”,将本不属于该条文规定的行为纳入,

某种程度上违背了刑法要求的“罪刑法定原则”。

三、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修正建议

(一)严格遵循刑法谦抑性要求,慎用刑罚权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

处罚范围和处罚力度,凡是使用其他法律足以抑

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

其规定为犯罪。由于现行法律中,寻衅滋事罪名

规制的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为有很大

的交叉部分,且“寻衅滋事罪”设置的罪状非常

模糊,构成要件并不明确,容易将很多非刑法规

制行为纳入进来,造成适用范围的扩大,有失刑

法的谦抑性,现今已经有很多学者意识到了这一

点。

针对这一现状,笔者认为应当从立法上对罪

名的罪状进行完善,可以通过司法机关的司法解

释将“严重后果”这类模糊性条文通过列举的方

式将以限定,若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都交由行

政法去调整。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