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
,
因此
,
“
随意
”
和
“
情节恶劣
”
成为殴打他人构成
犯
罪的必备要件
,
对于
“
情节恶劣
” ,
目前有关观点
已
经明确
。
但如何界定
“
随意
” ,
目前尚未有一个统
一的标准
,
因而在司法实践 中带来一些争议
。
一
种
观
点认为
,
“
随意
”
就是没有任何原因
、
理由
,
行
为
人
的殴打行为完全出于一种寻求刺激的冲动
。
如
果
“
事出有因
”
而殴打他人
,
由于侵害对象是特
定
的
,
事由也是特定的
,
不属寻衅滋事罪
,
如果造
成
他
人伤害或死亡 的
,
应适用刑法第 犯 条和
条
处罚
。
另一种观点认为
,
界定行为人
“
殴打他人
”
是
否属
“
随意
” ,
应该考察其主观动机是不是出于
故意违反社会的公序 良俗
,
逞强斗狠
,
抖威争霸
或
发泄不满
,
寻求刺激
,
或打人取乐
,
把 自己的一种
不
健康的心理满足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
。
如果
出
于 以上动机
,
即使行为辩解其殴打他人是
“
事出
有
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