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合理的原因,得出的结论能合理吗?
或许在现实生活中有歪打正着,但是在法律上,绝对不允许这种含糊的情况出现。
“这样解释的话,一审在这里的审判逻辑倒是确实有些问题。”
看另外两位同事还有些犹疑,李易路主动说出了自己的想法。
虽然刘林是主审法官,但审判显然不能只听他一个人的想法。
在主审法官的判断出现偏差时提出纠正意见,在其做出选择之前给出建议,正是合议制度设立的意义之一。
“如果时浩的行为在涉嫌敲诈勒索的同时,直接涉及到民事侵权,那么法庭做出判决没有问题。
但时浩的行为在民事上如何定义尚未有定论,在刑庭上对他的实体性权利做出判决的确不合适。”
听了李易路的分析,另外两人也是点点头。
“所以时浩向优恩公司继续索赔的行为,在民事上还是存在合理的可能性。”
这位名叫方亭的法官终于理顺:“存在可能性,在刑事上就意味着存疑。
如果存疑,那么按照疑罪从无的话,的确不能认定时浩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刘林揉揉眉心:“其实说疑罪从无都有点牵强,因为一审认定时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直接就是以其民事上不具有请求权为基础的。
但无论按照先刑后民还是刑民分立来处理,这个因果都是不对的。”
李易路和方亭想了一下,的确是这么回事。
“那这个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成立了?”
李易路的语气虽然是疑问,但三人心中其实都差不多已经有了答案。
“那关于时浩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就先讨论到这里吧。”
虽然有些曲折,但这个问题也算是有了个比较明确的方向。
毕竟之前关于时浩犯意的讨论,虽然翟明和任真的观点大方向上是一致,但是在具体的认定逻辑上,还是存在很多不明确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