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3章 “明显”与“限度”

第243章 “明显”与“限度”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首先我们要承认,本案中,上诉人张驰在案发时的捅刺行为,造成了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结果,张驰的行为明显造成了重大损害。

但是我们还应该关注的是,张驰带有防卫性质的捅刺行为,是否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

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无论再怎么否认,也绝对属于重大损害了,所以任真也没有打算否认,而是准备从限度条件上入手,之前正当防卫的五个基本条件,也只剩下限度条件没有提到,就是等着留在这里说的。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适度性条件,也是区分防卫适当和防卫过当的重要标准。

我们应该注意的是,衡量必要限度时必须结合不法侵害的行为性质、行为的具体强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考量。

不但不能简单的仅从结果判断,同时也不能一出现死伤结果就认定是防卫过当。

本案中,杜金亮等四名被害人的催债行为,虽然没有带来明显的立即性的伤害,但是站在张驰的角度,他们的殴打、侮辱和拘禁行为已经持续长达数小时之久。

并且在非法催债的过程中,四名被害人更是实施过裸露下体这种极具淫秽色彩的动作,虽然我们站在客观角度看,这种行为并不足以直接威胁到张驰和蔡美娟的人身安全,但是设身处地的想一想,当四个穷凶极恶的歹徒对母亲做出这种事情,就算事出有因,就算知道他们是来要债的,但是有人会觉得自己没有处于危险之中吗?”

面对任真的问题,所有人在把自己代入的同时,把目光放在了李福军几个人的身上。

察觉到法庭上的视线似乎都汇聚过来,李福军、严兆生和郭天明坐不住了。

“你这个律师怎么说话的?

现在是张驰杀了人,捅伤了我们,我们怎么就是穷凶极恶的歹徒了?

他们欠钱不还,我们来要钱还变成坏人了是吧?

你说话是要负责任的啊,今天我们已经忍很久了,就冲你这几句话,一会儿出了这个门,我们一定要告伱诽谤!”

李福军强装镇定,冲着任真喊了几句。

“你们能不能安静点?人家就发表个意见你们急什么?

再随便说话我就让法警请你们出去了!”

叶秉文终于忍不了,看你们是被害人,本来不想跟你们计较,怎么还没完了?

李福军缩了缩头,真的没再言语。

“辩护律师继续。”

叶秉文的脾气上来,连带着对任真的语气也不太好。

“综合全案来看,虽然杜金亮四人的催债行为并没有发生很严重的暴力行为,但是他们的行为已经让张驰和蔡美娟的心理产生了巨大的压力与恐惧。

因此杜金亮四人的行为表面上看暴力程度不高,但实则已经严重侵害了张驰和蔡美娟的人身权益。

作为案外人来看,或许认为他们的讨债行为不会带来什么严重后果,但是站在张驰的角度,他是完全无法预测在执法人员离开接待室后,杜金亮四人还会对他们母子做出何种举动。

因此在这样的处境之下,杜金亮等人还上来将其推搡至接待室角落,同时对其进行言语和举动上的挑衅,我认为张驰的捅刺行为虽然有点过激,但是并不过限。

尤其是张驰对每一名被害人仅挥刺了一刀,除了杜金亮与他距离最近之外,如果其他三人不是主动上前,张驰也不会继续捅刺。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非常大的一个区别就是,紧急避险还有一个迫不得已的要求,而正当防卫则没有,也就是说正当防卫并不要求张驰在彻底没有办法的情况才可以进行防卫行为。

所以张驰的行为首先并不过限,其次就算存在过限的嫌疑,也并未达到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综上所述,张驰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但是结合全案情况,其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明显?

这个律师扣字眼这么细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