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事件既可以当作民事纠纷来办,也可以当作刑事案件来办,就看调查的结果与当事人怎么说了。
罗林是添油加醋地强调程宇是如何闯入学校,如何凶狠地殴打他,同时还殴打了学校的保安,他特别强调事情的严重性,他要将事件定义为刑事案件,想让程宇坐牢。
林欣都马上就上初三了,也有了一定的认知,知道自己的哥哥打人是不对的,所以她特别强调罗林如何在课堂上凶她,还强行拉扯她,自己羞窘难当,于是跑回家向哥哥哭诉,程宇才打了人,她将事情引导向一个方向:作为妹妹的她被人欺侮了,哥哥是替她出头,找回公道而已,也就是说这其实是一种民事纠纷,程宇不存在有预谋的动手行为。
在法律概念上,有预谋的叫寻衅滋事,如果殴打行为导致他人身体伤害或造成恶劣影响,可能构成犯罪,那就后果严重了。
程宇知道自己手重,当时脑子已经有点清醒,没敢下重手,算不上对罗林有什么严重的伤害,只是打掉了他的一颗牙齿,这方面倒是问题不大,最多赔点钱,但是他冲入校园,殴打老师的事却可大可小,说他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是可以的。
事件往轻了说,可以判他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事件往重了说,可以判处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警察问询的时候,程宇不敢多说什么,只是强调听说妹姝受欺侮了,一时头脑发热,去学校打了罗林两巴掌而已,他想自己又没带武器,只是徒手打了罗林几下,应该不算什么大事。
罗林是一名老师,社会阅历及法律常识当然高出程宇太多,他知道仅凭自己被打了几巴掌是难以将程宇定罪的,于是他反复强调事件的严重性,说程宇此行为挑衅了法律的尊严,危害了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对学校的师生们心理都造成了难以估量的、严重的精神损害,这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人就得将他关起来,最好判个十年八年的,让他不要出来伤人,否则师生们都将毫无安全感,学生家长们也会对社会治安、校园安全深感忧虑。
罗林说得大义凛然,好像完全不是为了自身着想,而是为了社会,为了法律的尊严,强烈要求严惩程宇。
原本从警察的角度来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如果他们当事人之间能息事宁人就最好了,比如程宇向罗林道一下歉,或赔点钱就可以了,反正看罗林也没受多大的伤害,但是罗林如此作态,就等于将此事上纲上线了,那性质就完全不同了,程宇没有熟人在警局,自然是没有人为他从中斡旋说好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