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构成,但是由于“有罪必罚”根深蒂固的思想作祟,
宽泛、扩大甚至类推理解寻衅滋事罪模糊条文用语,
进而装进寻衅滋事罪这个“口袋罪”里面。刑法的目
的是保护法益,而不是维护伦理秩序,也正是由于
“无恶亦罚”的重刑主义刑事司法思维,对一些社会
影响较大、不作为犯罪处理难平民愤的治安案件按照
寻衅滋事罪处理。[
13]所以,司法实践中必须避免片面
化强调实质正义,而忽视或者轻视形式正义,杜绝随
意利用寻衅滋事罪外延较广、空间较大的特点,防范
寻衅滋事罪“口袋化”扩张和异化。
二是,应当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
则是刑法的一条“铁律”,是刑法基本原则里的第一
条,也是最重要的一条,这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共
识。罪刑法定原则不仅针对立法,也针对司法,司法
实践中如果不能做到罪刑法定,那么立法上的罪刑法
定就成了“一纸空文”,同时罪刑相适应和平等适用
刑法也成了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罪刑法定的原则
在司法办案中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刑
罚的裁量过程中必须根据法定情节和法定刑作出裁判,勿冤勿纵。在寻衅滋事罪的司法实务中,必须摒
弃简单草率,排除舆论不当干扰,防止人云亦云。在
罪与非罪的问题上,正确把握寻衅滋事罪的动机,准
确理解“随意”、“任意”,科学界定“情节严重”和“情
节恶劣”,如果不符合犯罪构成,达不到犯罪标准,那
就不应当生拉硬拽用寻衅滋事罪去规制,而应当留待
《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而厘清寻衅滋事罪和《治安
管理处罚法》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的区别就显得尤
为关键。在此罪和彼罪的问题上,必须正确区分寻衅
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侮辱
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之间的界限,在发生寻
衅滋事罪和上述罪名竞合时,优先适用其他一般罪
名,在司法上尽量克制适用寻衅滋事罪这个“口袋
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