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7章 草寇与冠军(二十七)

三是,司法解释要遵循法律保留规则。法律保留

本来是一个行政法问题,意指某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

定,行政权非经法律授权不得行使。[

14]P104

法律保留在

行政法上的适例就是如果征收属于法律保留的项目,

政府就无权实施。法律保留的法治意蕴和依法治国

原则一脉相连,神脉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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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笔者认为,可以对法律

保留作广义理解或者予以借用,对于司法解释不得践

踏法律保留,就是指本来属于立法事项,司法机关不

得擅自作出规定,否则本身就违法和无效。因为立法

机关的不作为,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个空白

和缺陷,而且还起到了一定的统一条文理解、指导定

罪量刑和规范司法适用等积极作用。然而,司法解释

必须坚守自己的职责和底线,不能任意扩大和缩小解

释,更不能类推解释,否则就代替了立法,和立法无甚

差异,也就违反了法律保留规则。[

16]然而,我国法律

解释违反法律保留规则的现象比比皆是,触目惊心。

2013 年两高先后针对寻衅滋事罪以及网络诽谤等刑

事案件法律适用制定的司法解释,不仅概莫能外地说

明了司法解释对法律保留的违抗和触犯。两个司法

解释本意也许是针对寻衅滋事罪在现阶段出现的种

种问题的一种“修缮”,弥补之前法律出现的种种不

足,然而事与愿违,都严重扩大了寻衅滋事罪的外延,

尤其是针对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法律适用制定的司

法解释甚至将网络空间纳入寻衅滋事罪的规制范围

内,着实让人产生深深的忧思,也亟待釜底抽薪式地

改进和变革。

( 二) 罪与非罪及如何避免出入人罪

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