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基本犯不会判处罚金,情节加重犯有
可能判处罚金,法院对基本犯的自由刑判决或者对情
节加重犯判处的自由刑和罚金如果预期效果不够理
想,法院可以和公安机关进行对接,由公安机关进行
罚款,无论是出于经济惩戒还是对行为人进行挽救的
目的,在最终量刑时需要对这一情况予以考虑,可以
适当减轻刑罚,减轻寻衅滋事罪的刑罚实际上也是在
限制寻衅滋事罪。在重复处罚的情况下,有三种处理
模式可以视情而定: 先罚后刑,刑中有罚,先刑后罚,
对于寻衅滋事罪而言,同样是适用的。需要指出的
是,在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的场合,是否都需要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量行为人主观恶性、社会
危害等案件具体情况。
对某些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罚款和
行政拘留的处罚,而刑法对于基本条款只规定了人身
自由罚,没有规定罚金刑。比如寻衅滋事,《治安管
理处罚法规定》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
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而刑法对于
寻衅滋事罪四种行为类型的刑罚规定是: “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司法实践中有可
能出现这样的情况: 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和罚款,
后又因同一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行政拘留可以
折抵刑期,但是罚款却无法折抵罚金,因为刑法对寻
衅滋事罪没有规定罚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此种情
况应当如何处理,有观点认为,这属于行政处罚的不
适当,应由公安机关变更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罚款的
行政处罚,并将罚款退还被处罚人,不然就违反了
“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笔者认为这种思路是有
问题的,因为公安机关进行罚款本身一般并没有错误,予以撤销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对治安处罚的否
定,同时,罚款虽然无法抵扣罚金,但是完全可以成为
量刑的因素,缴纳罚金就意味着行为人有悔改的态
度,这应该成为酌定量刑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