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3章 草寇与冠军(三十三)

某些其他罪名的“严重情节”、“情节恶劣”

具体情形在刑法中予以了规定,存在厚此薄彼的嫌

疑,没有在立法中予以规定的一大缺陷就是导致长期

以来司法实践无所适从。尽管现在寻衅滋事罪有了

司法解释,但是,除了司法解释的效力存疑,具体内容

也含有许多不确定的内容需要再次解释。建议将

“情节恶劣”、“情节严重”和“造成严重混乱”均改为

“情节严重”,减少道德评判,统一和规范用语,或者

“毕其功于一役”将上述用语取消,将有关寻衅滋事

罪司法解释纳入刑法条文或者至少立法解释时,对司

法解释中不明确的内容加以完善和明确。具体而言,

建议将寻衅滋事罪项前规定改为“对不特定人无事

生非,或者对他人借故生非,实施下列寻衅滋事行为

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鉴于殴打致使一人或者一人以上轻伤可

以用故意伤害罪规制,所以建议将第一款第一项改为

“多次殴打他人、携带凶器殴打他人、或者殴打他人

致两人以上轻微伤的”。建议将第二项改为“多次追

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携带凶器追逐、拦截、辱骂、

恐吓他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人引起他人精神

失常、自杀的”,建议将第三项“改为“强拿硬要、损

毁、占用公私财物达到三千元,多次强拿硬要、损毁、

占用公私财物,携带凶器强拿硬要、损毁、占用公私财

物,强拿硬要、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引起他人精神失

常、自杀的”。

( 三) 设立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时的转化犯条款

笔者认为应当和聚众斗殴罪进行对接,因为聚众

斗殴罪也是从流氓罪分解出来的,在聚众斗殴犯罪过

程中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聚众斗殴罪法定刑无法覆盖

致人死亡和致人重伤的结果,刑法规定了转化罪的特

别条款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显然,寻衅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