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为“情节恶劣”。本案中的行为人确实存在多次拦截和恐吓行为,而且还存在持钢管蹲守的行为,黄某
的行为非常准确地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另外,其恐吓的对象是审判民事案件的法官,黄某的行
为对司法的权威性以及公信力也会产生不利影响,这与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政策导向也直接相悖。因此,
在这种情形下,定为寻衅滋事罪的争议并不大。按理说,寻衅滋事罪的适用如果以该案为比照,在严格
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并不会出现司法适用口袋化的现状。然而,社会现实生活日新月异,加之
网络时代所形塑的双层社会结构,除了现实的物理空间外,刑法适用还面临网络空间的解释问题,在社
会治理的现实需求下,寻衅滋事罪就时常被当作一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兜底性罪名,其不断口袋化的
趋势也就难以避免,甚至会时常与治安管理处罚或者民事违法的行为相混淆,进而导致司法实践中的解
释者并没有恪守刑法作为保障法的规范地位。
案例 2:2019 年 8 月,彭某与朋友们到餐馆用餐,酒过三巡,当朋友们陆续离开后,彭某来到收银
台,表示要结账,彭某起初提出要把手机和钥匙抵押在店里,等回去取钱后再来结账,但遭到店家拒
绝。彭某诉苦说实在没钱支付餐费,自己身上确实没钱,留在店里也没用,可以先互加微信,然后等他
回去再想办法。店员见其满身酒气,就先答应了这一要求。当晚,店员多次催款,但没有得到回应,继
而予以报警。经调查,自 2018 年 11 月—2019 年 8 月,彭某先后在多家商铺吃喝玩乐,并以各种理由拒
绝支付消费金额共计 4 000 余元。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对其批准逮捕[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