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至是具有类推解释的嫌疑,一是将网络空间解释为公共场所,二是将在网上编造和散布信息而引起众
多网民关注和评论的行为解释为起哄闹事。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显然是指在现实的物理空间实施可见的
起哄闹事行为,但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加之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密切联系,为了将刑法的规制范围
扩展至网络空间,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寻衅滋事罪中的要件予以相应解释,进而包含网络空间中的编造和
散布信息的行为,这属于直接推动该罪口袋化的司法体现。而在具体的司法适用过程中,由于该罪本身
的构成要件表述又存在开放性,该罪就会在网络空间中被置于社会管理秩序的刑事治理前沿。
(二)寻衅滋事罪存在口袋化现象的主要类型
除了在立法论层面,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表述具有口袋化的立法特征外,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进
一步使得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现象明显加强,因为通过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其并没有对有着
口袋化特征的立法规定予以限缩,而是积极配合社会治理的体系功能,追求社会治理的政策效果,进而
使得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甚至在较为常态的意义上不断趋于口袋化。而在具体的司法适用层面,寻衅
滋事罪的口袋化现象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该罪被积极用于处理一些维权行为、信访行为以及
其他群体性的事件等。由于这些行为会涉及到社会秩序层面的法益内容,而且具有典型的政策相关性,
故其一旦被定性为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并且在解释者作出相应情节或者结果严重的规范性判断后,相关
行为被以寻衅滋事罪论处的可能性就会很大。但社会管理秩序本身主要是由行政法来予以调整的,并不
是刑法的主要角色,在模糊部门法界限的意义上,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就可能充满随意性和偶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