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0章 草寇与冠军(四十)

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将单纯的网络秩序解释为公共秩序,至少在寻衅滋事罪的适用中是存在类推解释嫌

疑的。尽管司法解释将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将网络秩序的混乱解释为等同于公共秩序的混乱。因为

一方面,网络秩序的混乱难以在客观上存在一个可以具体量化的标准,另一方面,刑法要避免公共场所

秩序出现混乱的原因除了秩序本身作为一种法益外,还包括现实秩序混乱所造成的危险与其他相关影

响,但网络秩序的混乱并不具有这样的现实影响,而且网络空间秩序与公共场所秩序在文义上存在明显

不同,对此不能超出民众对文义的一般理解范围。此外,对于将起哄闹事所在的网络空间解释为公共场

所,例如,将在网络上散布谣言,进而引起网络秩序与现实社会秩序混乱的行为认定为在公共场所起哄

闹事,尽管已有的一些司法实践对此做法是予以认可的,但此时也会存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未

来新罪的设立需要伴随旧罪的废除以及相应司法解释的废止。

(二)明确寻衅滋事罪的法益内容关系及其相应的解释逻辑

通常认为,寻衅滋事罪的法益内容包括社会秩序法益和个体权利法益,该罪法益具有复合性的征,但对这样的社会秩序法益与个体权利法益之间的关系却容易存在忽略,而明确这样一种法益内容关

系有利于对该罪的合理解释与有效限缩。除了从法益着手对该罪的解释范围予以限缩外,还应当在法益

定位的基础上明确该罪所倡导的主要解释方法,以具体的刑法解释方法来严格限定构成要件的解释内容。

1. 寻衅滋事罪在法益内容方面的相互关联

寻衅滋事罪的法益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秩序法益和个体权利法益,这两种法益之间并不同于一般的复

杂客体。例如,抢劫罪的法益是他人的财产权和生命健康权,其均指向个人的具体权利。寻衅滋事罪的

法益内容关系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一是社会秩序法益是结果法益,而个体权利法益是行为法益和结

果法益。当实施具体的寻衅滋事行为时,会造成侵犯社会秩序的结果,同时行为本身也会有侵犯个体权

利的危险,并时常造成个体权利侵犯的结果。二是社会秩序法益是直接法益,而个体权利法益是间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