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也必然体现为容易产生类推解释的情形。在解释方法上的限定主要是选择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
解释方法,而远离类推解释以及容易导向类推解释的刑法解释方法。首先,禁止对寻衅滋事罪的有关规
范作类推解释,并尽量不对其予以扩张解释。一方面,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界限是难以确定的,在逻
辑上可以是不管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何在而直接想方设法地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即可。
“禁止类推解释就是在实质上划分了类推解释与其他一切解释的界限”
[19]。于此也就划分了其与扩张解释
之间的界限。另一方面,扩张解释本身就是口袋罪常用的解释方法。“解释的界限何在,通常也会影响
罪刑法定原则真正的规范效力,因为极度扩张的刑法解释,可能会掏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内涵”
[20]。在
对具有口袋化特征的犯罪要件进行解释的过程中,不仅应当禁止类推解释,而且应当尽量避免容易导向
类推解释的扩张解释方法。
在限制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意义上,寻衅滋事罪的解释方法主要可以采用历史解释、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合宪性解释以及限缩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目的解释方法。例如,在确定随意殴打行为中的“随
意”要件时,从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沿革出发,其应当具有一定的流氓动机,否则就不符合“随意”这一要
件的规定。至于文义解释的方法,则属于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法律的载体是文本,立足于文本之上
的文义解释是对法律规范的一种最佳遵守”
[21]。文义解释本身就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好遵循,而体系解
释主要是在文义解释的基础上,发挥体系的协调性,必要时以体系来制约在目的论层面的解释。“关于
寻衅滋事罪的争议也会集中于其作为一个兜底罪抑或说是口袋罪,是否会造成刑法规定的体系性失衡”
[4]69。
例如,针对《刑法》第 293 条第 4 项的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属于寻衅滋事罪。此时对于何为寻衅滋事罪中的“公共场所秩序”就存在体系解释的逻辑。单纯的网络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