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3章 草寇与冠军(四十三)

同时寻衅滋事罪的主要特点表现为在行为方式和范围较

为宽泛,行为表现中用来表述罪状的“随意”“肆意”“任

意”等语言比较“随心所欲”,不精确也不具体,判断标准

因人而异,难以对寻衅滋事罪准确定性。例如,寻衅滋事罪

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的表现形式,既侵犯了公共秩序,也侵犯

了人身权利;规定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表现形式,既

侵犯了公共秩序,也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利。寻衅滋事罪的条

款具有补充性,一罪既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

其他罪的构成要件,在不构成其他罪的前提下构成寻衅滋事

罪。因此司法认定过程中,容易与其他罪名相互混淆,导致

寻衅滋事罪在基本性质认定方面,难以清晰界定。

2. 司法认定存在不统一性

由于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与故意伤害罪、抢劫

罪、敲诈勒索罪以及聚众斗殴罪等犯罪形式内容极其相似,

导致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处理同一案件时,对相关罪

行的定性存在不同的意见,不同办案人员在处理相同案件

时,作出的司法认定存在不统一性和分歧。出现这类现象的

原因是由于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不统一,容易导致寻衅滋

事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出现混用、

误用等情景,违背了相关处理原则,导致司法公正性和权威

性受到质疑。

三、寻衅滋事罪在司法认定工作中的认定方式和处理措施

1.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标准

第一,客体论。寻衅滋事罪在司法认定过程中,有的专

家和学者认为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标准应当以侵犯客体作

为认定标准。在司法认定过程中,根据寻衅滋事罪在刑法

中的地位,根据该罪侵犯的客体进行认定,例如社会公共秩

序、个人人身权益等。社会秩序一般是指公共秩序,但是笔

者认为社会公共秩序这一社会关系本身是一个同类客体,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