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王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国王是国家权力和行政的代表,国王之下有宰相。官吏都对国王负责,并对国王感恩戴德。
2、国王对国家经济的控制:国王直接占有大量土地,劳动力以及其他财富,控制土地,对外贸易,一切战利品属于国王。
3、国王对司法权力的控制:在古代埃及,国王的话就是法律,古代埃及有两种法庭,世俗法庭(行政法庭)和宗教法庭。世俗法庭处理重大案件,国王说了算。宗教法庭一般只处理民事纠纷。
4、国王对地方行政的控制:古王国时期地方上的最重要的行政单位是诺姆(行省、州),其行政长官为诺马尔赫(州长)。州长既有世袭的,也有由国王任命的。世袭的州长可能也要在形式上由国王任命或批准。有的高官可担任两个诺姆的诺马尔赫。诺马尔赫管理地方行政、统率地方上的军队、维持地方治安、代收国家赋税、管理在该诺姆中的王室经济和国家地产、管理地方事务、维持地方上的生产及农业系统等。法老赐予封地给信任的重臣及地方行政长官管辖除了中央部门的官僚和代理人外,这些地方显贵权限包括了城镇本身,有些甚至达到了外城,他们的主要职能是税收,直接向维西尔负责,有些特殊城市也向神庙主持负责。他们也是地方法庭的参与者,参与地方法院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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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君权神授被进一步推进:君主专制利用神权以强化王权、强化统治。古王国初期及其以前,鹰神荷鲁斯是王权的主要保护神。
中王朝时期的君主专制(11—12王朝):贵族拥兵自重,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
新王国时期的君主专制(18—20王朝):新王国的专制主义政治策略达到了顶峰,但是不能夸大法老的独断性。行政权力的本质特征在于亲和性。国家是民众的集合体,施泽于民,宽大为政,成为重要的治国之道。强化法老权威的举措。法老及他的官僚机构控制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法老的权威渗透到各个方面。
晚王国时期的君主专制(26—31王朝):
中央集权脉络:斯帕特行政制(设立行省、州制度)--第一王朝;诺姆长分封制:--第二王朝;王位世袭制:--第三王朝;总督派遣制:--第四王朝;维西尔分割制(宰相二权分立制度):第十八王朝;废除债务奴隶制:--第二十四王朝;托勒密二世收入法:第三十二王朝(托勒密王朝)。
国家行政制度(中央行政):
1、政府维西尔(首席大臣)负责为各种经济有关的敕令印章,为各种王室文件签名,直接听命于法老。有时也会有一些行政事务在前提下被授权。其下属机构是秘书处,负责外交事务,有几个行政官僚机构,包括王室书吏和首席书吏。其中,有关法老的往来信件由王室书吏处理,他们还制定土地和产品的清单等工作﹔首席书吏因为位置比王室书吏略高,帮助向法老上呈请愿书和发行敕令。另外还有一些王室敕令的起草者,帮助法老起草各种敕令。这些敕令、书信以及各种记录全部都包含在王家档案馆。
之下设有司法厅、财务部和军事部等部门。司法厅分为王家法院和地方法院(诺姆法院),王家法院设一名院长,受维西尔领导,并由一些将领和官员组成,主要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的重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