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诺姆长(地方行政)和将军之外,还有一批负责各项具体行政事务的官员,以及总财政官、总会计师和一批分管档案、书信和政令的官员。
2、首席司法大臣,也就是最高的司法官员,负责管理埃及统治区域内的所有、世俗法庭,宗教法庭还有两个法庭的混合法庭。首席司法大臣是由法老的亲信来担任,经法老的允许,由首席司法大臣任命审判者和王室法官,他们分别是世俗法庭和宗教法庭的最高领导。另外,需要法老亲自做出裁决的案件也是由首席司法大臣负责筹备的。
萌芽于前王朝;建立于第一王朝;巩固于第四王朝;完善加强于第十八王朝;发展于第十九王朝;结束于公元前30年。
诺姆行政制度(地方行政):
公元前3100年左右古埃及最早形成的国家形式。也翻译作“州”。诺姆大多是从城邦或者城邦联盟转变过来的,面积广阔,每个诺姆都有一个处于交通要道上的城市。王室书吏、政区书吏、诺姆书吏、或者村书吏,主要的工作还是日常记录和监督工作,像收税这样的具体工作的落实等都是由政区长、诺姆长、村长这样的行政人员来完成。
埃及第24王朝法老为缓解过多自由民变为债务奴隶的状况所实施的改革,废除了债务奴隶制。
契约制度:随着埃及古代经济的繁荣,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契约,广泛适用于土地买卖、借贷、租赁和合伙等经济活动。契约的成立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并辅以必要的形式。在埃及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债务契约的签订必须采取一种庄严的宣誓的形式,在祭司和官吏的面前签订契约。订立土地买卖的契约则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应依次经过三道手续:钱款付清协议,卖方保证不得有第三者对该土地主张任何权力,买主开始占有土地。这三道手续须在法院办理,并在土地登记簿上完成过户手续,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自买方占有土地时开始。
司法制度:埃及地方42个诺姆各设有地方法院,对本诺姆的案件进行审理,国家的法律在地方是适用的。财务部设有财务大臣,负责国家财务相关事务,如税收、国库、土地丈量、外国贡品等,但后来在新王国时期财务大臣的权利逐渐转移给内宫总管,使王宫的权力凌驾于政府权力之上。法第拥有最高司法权,从中央到地方均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制,行政官员一般都兼任法官职务,直接履行司法职能。司法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宣誓、勘验结果和通过拷讯所获供状。
军械院:古埃及的军事部门也是不断演变的,国家军事是中央集权,使法老可以有效的统全国之力进行军事行动,古王国第四王朝时期的埃及出现了管理武器、武器与船舶制造、军队补给和防御工事等事务的专门机构--“军械院”。其长官为“军械院院长”,有时与军队中的录事职务合并,是军事部门的要职。这是古代世界最早出现的中央一级军事后勤机构。
外交制度:埃及在西亚的统治政策;埃及对西亚地区的行政管理体系;埃及帝国霸权时代。
据史料记载阿玛尔那信件表明这一时代近东世界的五大强国,埃及、赫梯、米坦尼、巴比伦和亚述共同组成了一个国际社会联盟,一个以外交和协议为纽带的强国俱乐部。由于埃及霸权垄断技术和西亚的矿产地,埃及进而成为了众强国之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