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行为一定也是违反《治安
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在寻衅滋事刑事责任和行政责
任关系问题上主要有这么几种观点: 一是实行并罚,
实行并罚观点的理论根据是“质的区别说”,“质的区
别说”认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具有本质区别,并
罚没有法律限制,应当并罚,不存在违反“一事不二
罚”的情况。[
33]P295
实行并罚的观点在国务院第 310 号
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似乎
能够找到相关依据,精神实质是“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先罚再移”,目的主要是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将涉嫌刑
事犯罪案件移送司法部门,但是该规定并没有规定移
送刑事犯罪案件后是否可以再行政处罚,但是我们可
以推断,应该并不违反上述规定的目的和精神。而且
有时单独依靠刑事责任的追究很难能起到打击违法
犯罪的效果,需要依靠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责任予以配
合和补充。但是笔者认为实行并罚还是有缺陷的,如
前所述,实行并罚的理论基础是“质的区别说”,质的
区别说只关注到“质”,而没有关注“量”,质和量是相
辅相成的,过于强调“质”而忽略“量”是不完整、不全
面的。
二是主张刑事优先,该观点的理论基础是“量的
区别说”,认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没有本质区别,
都是对秩序违反行为的处罚,只是处罚的程度不
同。[
34]P240
“刑事优先的观点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以
罚代刑的不良倾向,但是缺点是过于强调行政责任和
刑事责任之间量的区别,认为刑事责任可以吸收行政
责任的观点过于绝对,实不可取,有时难以彻底和全
面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可能继续引发新的违法
犯罪。[
35]比如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企业,尽管
追究了刑事责任,但是不吊销或者不暂扣其营业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