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1章 草寇与冠军(三十一)

凡是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行为一定也是违反《治安

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在寻衅滋事刑事责任和行政责

任关系问题上主要有这么几种观点: 一是实行并罚,

实行并罚观点的理论根据是“质的区别说”,“质的区

别说”认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具有本质区别,并

罚没有法律限制,应当并罚,不存在违反“一事不二

罚”的情况。[

33]P295

实行并罚的观点在国务院第 310 号

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似乎

能够找到相关依据,精神实质是“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先罚再移”,目的主要是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将涉嫌刑

事犯罪案件移送司法部门,但是该规定并没有规定移

送刑事犯罪案件后是否可以再行政处罚,但是我们可

以推断,应该并不违反上述规定的目的和精神。而且

有时单独依靠刑事责任的追究很难能起到打击违法

犯罪的效果,需要依靠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责任予以配

合和补充。但是笔者认为实行并罚还是有缺陷的,如

前所述,实行并罚的理论基础是“质的区别说”,质的

区别说只关注到“质”,而没有关注“量”,质和量是相

辅相成的,过于强调“质”而忽略“量”是不完整、不全

面的。

二是主张刑事优先,该观点的理论基础是“量的

区别说”,认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没有本质区别,

都是对秩序违反行为的处罚,只是处罚的程度不

同。[

34]P240

“刑事优先的观点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以

罚代刑的不良倾向,但是缺点是过于强调行政责任和

刑事责任之间量的区别,认为刑事责任可以吸收行政

责任的观点过于绝对,实不可取,有时难以彻底和全

面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可能继续引发新的违法

犯罪。[

35]比如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企业,尽管

追究了刑事责任,但是不吊销或者不暂扣其营业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