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4章 草寇与冠军(三十四)

围绕寻衅滋事罪四种行为方式,笔者

的主张分述如下: ( 1) 对于“随意殴打他人的”,如果

造成被害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归入到过失

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

罪等罪名中调整; 其他情况,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 43 条处理。( 2) 对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的”,如果追逐、拦截后非法剥夺他人自由,按照非法

拘禁罪处理; 辱骂实际上是一种侮辱行为,如果辱骂

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进行,且情节严重,按照

侮辱罪来处罚; 参照德国的胁迫罪、意大利、法国的威

胁罪、尤其是日本的恐吓罪,在刑法中增设恐吓罪,如

果恐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数额较大,那么就构成

敲诈勒索罪,如果恐吓造成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

那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他情况,原则上交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6 条或者第 42 条处理。( 3)

对于“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和“占用”,可以分情

形归入到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

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 26 条进行规制。( 4) 对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的”行为,如果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

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