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4章 草寇与冠军(三十四)

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3 条处理。对于既不

构成犯罪,也不成立《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般违法行

为的情形,则留待民事法律或者道德规范去调整。

摘 要 : 针对寻衅滋事罪的不断口袋化,在司法层面的应对方案不能只是局限于构成要件的限缩解释与法益内容

的一般界定,而应当对寻衅滋事罪在解释论层面予以体系性的分析与构建,包括有针对性地强调在寻衅滋事罪的

构成要件解释中格外遵循罪刑法定的刑法解释基本原则,以刑法解释基本原则来限缩该罪的不合理扩张。在明确

该罪法益内容包括社会秩序与个体权利的基础上,对法益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作出说明,进而以法益关系来制约

该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成立范围。为了避免该罪的适用经常存在类推解释的嫌疑,应当具体明确有利于限缩该

罪成立范围的主要刑法解释方法,禁止类推解释以及尽量避免容易导向类推解释的扩张解释,以解释方法对寻衅

滋事罪的司法适用予以合理控制。注重不同部门法之间的有效协同,遵循谦抑原则,将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置于整

个治理体系中予以观察,坚持刑法作为保障法的规范地位。

关键词 : 寻衅滋事罪;口袋化;法益内容;法益关系;刑法解释

中图分类号 : D914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009-3307(2022)01–0162–11

在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断被予以扩张的情形下,围绕寻衅滋事罪的解释适用困境,司法层面的

解释论主张应当对寻衅滋事罪的法益内容进行合理界定,对客观的行为要件与主观要件进行规范限缩,

从刑法体系的视野中认清寻衅滋事罪不断口袋化的原因,并对相应的行为要件予以体系解释,注重处理

好该罪与其它个罪间的关系。此外,有观点从宪法的视角对寻衅滋事罪的扩张提出理论质疑,指出司法

解释使得本来就具有“口袋罪”性质的寻衅滋事罪的范围更加扩张,由此可能存在公权对私权的侵犯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