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4章 草寇与冠军(三十四)

题。“刑法通过国家保护每个人不受他人的私人暴力侵犯,宪法则保护每个人不受国家的公权暴力侵犯”

[1]。

寻衅滋事罪的个罪适用不能将该罪打造成为一个权力工具,对此,宪法也应当从基本权利层面作出相应

的规范审查与解释限制。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容易导致刑法的干预不当,进而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侵犯,

并有损刑法规范体系的权威性,有违刑法自身的明确性。在社会积极治理导向的驱动下,寻衅滋事罪在

原有传统构成要件内容的基础上时常被用来遂行处理维权或者群体性事件、信访行为以及网络空间言论

治理等社会功能。“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大有被滥用的倾向,同时也导致寻衅滋事罪被污名化。在

司法解释的推动下,寻衅滋事罪的内涵不断扩张,构成要件所容纳的行为五花八门,几乎成为破坏社会

管理秩序犯罪的兜底罪名”

[2]。寻衅滋事罪的适用存在争议主要是由于该罪尽管具有相应的构成要件规

定,形式上也容易达至明确化的特征,但却时常在口袋化与兜底罪名的路上越走越远,进而容易违反刑

法的规范逻辑,从而造成该罪适用的任意扩张性,对此应当予以司法适用层面的积极限缩。而在司法层

面,对该罪的限缩应当首先认识到寻衅滋事罪在解释论的意义上既存在明确化的一面,也具有口袋化的

一面,而司法限缩的对象主要是其口袋化的一面,并集中围绕解释论的一些要素予以体系化的塑造。

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由于构成要件本身所共有的一般明确性,寻衅滋事罪并非总是完全的口袋

化,只是在绝大多数的情形下容易出现口袋化的特征或者超出刑法的处罚范围。在明确符合寻衅滋事罪

收稿日期:2020-11-10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21&ZD209);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的构成要件及其相关规定时,寻衅滋事罪的具体适用具有明确化的特征。当涉及到处罚的必要性存在疑

问或者司法解释本身的合理性也存在争议的时候,该罪的适用就会被批评为具有口袋化的特征,并且不

当地扩大了刑法的处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