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立法
2013年司法解释出台后,刑法修正案新增了
传播虚假信息罪,同时,不得不承认,传播虚假
信息的行为与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罪都有着竞
合,那么在完善这三种罪名的前提下,是可以将
该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部分内容拆分揉合至其他罪
名中的。例如将传播虚假信息罪中规定的“险
情、疫情”后加一个等字,适度扩大该罪名的规
制范围,限制寻衅滋事罪名的口袋化。对于部分
很难用其他罪名进行规制的行为,也可新设一个
罪名用刑法去规制网络造谣传谣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为。对于网络虚假信息传播导致线下社会秩序
混乱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
果关系其实是很难认定的,但是线下的恶意行为
造成秩序混乱是可以按照刑法的规定当作现实情
况的寻衅滋事行为用寻衅滋事罪进行规制,但要
注意前文提及的现实情况中该罪名适用的口袋化
问题。
寻衅滋事罪在现今的立法体系和司法实践中
还是有存在的必要的,能够更好地规制人们的恶
意冲动行为,建和谐社会。但是,立法体系的完
善和司法的公平独立性的实现又要求限制刑罚的
适用。在学界已经意识到寻衅滋事罪在不断口袋
化的前提下,需要通过立法和司法的手段对其进
行规制,以求能够逐步地实现法律的完全明确和
具体。
内容提要 :“方玄昌、方舟子遇袭案 ”的判决引起了较大的争议 ,这是寻衅滋事罪多年来立法与司法诸多问题的
集中反映。寻衅滋事罪在司法认定上逐渐出现了客观归罪化的趋势 ,这是由寻衅滋事罪自身立法特点与司法的实
践共同作用的结果。寻衅滋事罪主要争议集中在主观动机的有与无 ,情节与后果的轻与重两大核心问题 ,需要通
过一步完善立法的理念、丰富立法的技术、使立法的观念更加民主化 ,构建和谐的、顺畅的立法与司法体制来解决。
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 客观归罪化 犯罪动机与目的
一、问题的提出 :一个颇具争议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