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0章 草寇与冠军(五十)

2010年 11月 4日 ,备受关注的“方玄昌、方舟子遇袭

案 ”在北京市一中院做出了终审宣判 ,法院裁定驳回了肖

传国、戴建湘的上诉 ,维持原判。其中 ,幕后主使者华中

科技大学教授肖传国因寻衅滋事罪被判拘役 5个半月 ,

其余 4名被告人被判拘役 1个半月至 5个半月不等。

“方玄昌、方舟子遇袭案 ”从公安机关将案卷移送到

检察机关再到批捕开始 ,可谓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一直争

议不断。原告方玄昌、方舟子一方认为 ,“法院认定肖传

国等人判处寻衅滋事罪是难以接受的 ,从被告人实施的

行为来看 ,应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未遂 ,法

院判决肖传国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拘役 1到 5个半月量

刑过轻 ”。同时 ,被告的辩护律师则认为 :肖传国等人没

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 ,依据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 ,其行

为结果上只造成原告轻微伤 ,被告的行为根本不构成刑

事犯罪 ,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采用

治安处罚就可以 ,而法院判决认定肖传国等人为寻衅滋

事罪并处以拘役 ,于法无据。

“方玄昌、方舟子遇袭案 ”法院的判决不仅使原告、被

告双方对结果产生质疑 ,同样理论界人士也对该案发表

了自己的见解。寻衅滋事罪作为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章中的一个罪名 ,其在现实中经常发生 ,加之其与涉黑

涉恶等团伙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造成了寻衅滋事

罪从立法到司法实践出现了许多疑难问题。

二、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的表征 :客观归罪化趋势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

题 ,笔者认为这是由寻衅滋事罪的自身立法特点决定的。

寻衅滋事罪的诸多争议集中表现在司法认定上呈现处一

种客观归罪化趋势 ,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研究室主

任刘仁文认为“问题的根子出在刑事司法制度的‘

唯后果